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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中关于公安机关的职责

来源:正警事儿 作者:

  2020年5月28日,十三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表决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将于2021年1月1日施行。

  5月29日,习近平总书记在中共中央政治局集体学习时强调,民法典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中具有重要地位,是一部固根本、稳预期、利长远的基础性法律,对推进全面依法治国、加快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对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巩固社会主义基本经济制度,对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依法维护人民权益、推动我国人权事业发展,对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都具有重大意义。

  自1954年首次起草算起,民法典的编纂之路走了60余年,其间四次启动编纂都没有取得实际成果,直到2014年10月,十八届四中全会决定提出编纂民法典,民法典编纂再次启动, 2017年3月完成了第一步----《民法总则》率先出台。2019年12月,包括总则编以及各分编在内的“整体版”民法典草案首次亮相,2020年5月28日《民法典》表决通过,正式宣告我国迈入“民法典时代”。

  这部社会生活的百科全书,将影响中国14亿人的生活。

  01.民法典的主要内容

  民法典设七编,依次为总则编、物权编、合同编、人格权编、婚姻家庭编、继承编、侵权责任编,以及附则,共1260条。(一)总则编。规定了民事活动必须遵循的基本原则和一般性规则,统领民法典各分编。第一编共10章、204条,主要内容包括:立法目的和依据、民事主体、民事权利、民事法律行为和代理、民事责任、诉讼时效和期间计算。(二) 物权编。物权是民事主体依法享有的重要财产权。物权法律制度调整因物的归属和利用而产生的民事关系,是最重要的民事基本制度之一。第二编共5个分编、20章、258条,主要内容包括:通则、所有权、用益物权、担保物权、占有。  (三) 合同编。合同制度是市场经济的基本法律制度。第三编共3个分编、29章、526条,主要内容包括:通则(规定了合同的订立、效力、履行、保全、转让、终止、违约责任等一般性规则)、典型合同、准合同。(四) 人格权编。人格权是民事主体对其特定的人格利益享有的权利,关系到每个人的人格尊严,是民事主体最基本的权利。第四编共6章、51条,主要内容包括:一般性规定,生命权、身体权和健康权;姓名权和名称权;肖像权;名誉权和荣誉权;隐私权和个人信息保护。(五) 婚姻家庭编。婚姻家庭制度是规范夫妻关系和家庭关系的基本准则。第五编共5章、79条,主要内容包括:一般性规定,亲属、近亲属、家庭成员的范围,结婚,家庭关系(身份关系和财产关系),离婚,收养。

  (六)继承编。继承制度是关于自然人死亡后财富传承的基本制度。第六编共4章、45条,主要内容包括:一般规定,法定继承,遗嘱继承和遗赠,遗产的处理。

  (七) 侵权责任编。侵权责任是民事主体侵害他人权益应当承担的法律后果。第七编共10章、95条,主要内容包括:  一般规定,损害赔偿,责任主体的特殊规定,各种具体侵权责任。第七编的其他各章分别对产品生产销售、机动车交通事故、医疗、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高度危险、饲养动物、建筑物和物件等领域的侵权责任规则作出了具体规定。(八) 附则。明确了民法典施行后,婚姻法、继承法、民法通则、收养法、担保法、合同法、物权法、侵权责任法、民法总则等民事单行法律同时废止。

  02.民法典中关于公安机关的职责

  民法典是调整平等主体人身、财产关系的法律,在法律体系中居于基础性地位,内容也极其广泛。法典中既有涉及公安机关的明确职责,也有与公安职责密切相关的内容,同时也有可遵循、参考的基本原则,以及需要与有关刑事行政法律衔接的定义、标准等;既有延续性内容,也有新增和调整内容,需要我们不断深入学习研究,贯彻执行。以下根据初步学习,做简要介绍:

  (一)明确提到“公安”的条文有三条,分别是:

  1. 拾得遗失物送交公安机关

  《民法典》第314条规定,“拾得遗失物,应当返还权利人。拾得人应当及时通知权利人领取,或者送交公安等有关部门”。第315条至317条的规定,公安机关收到拾得人送交的遗失物后,对于知道权利人的,应当及时通知其领取;对于不知道的,应当及时发布招领公告。在遗失物被领取前,应当妥善保管遗失物。在保管过程中,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致使遗失物毁损、灭失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权利人领取遗失物时,应当向拾得人或者有关部门支付保管遗失物等支出的必要费用。

  2. 为被收养人办理户口登记

  《民法典》第1106条规定,收养关系成立后,公安机关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为被收养人办理户口登记。

  3. 负责查清高空抛物、坠物责任人

  《民法典》第1254条规定,禁止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发生本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的,公安等机关应当依法及时调查,查清责任人。

  (二)条文未明确提及“公安”,但内容与公安机关职责任务密切相关的规定

  1. 保护人民群众的人身和财产权利

  第3条规定,民事主体的人身权利、财产权利以及其他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侵犯。

  第1005条规定,自然人的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受到侵害或者处于其他危难情形的,负有法定救助义务的组织或者个人应当及时施救。

  第七编“侵权责任”中,明确了对人身、财产造成损害的赔偿原则。

  2. 出生、死亡登记和姓名登记

  第15条规定,自然人的出生时间和死亡时间,以出生证明、死亡证明记载的时间为准;没有出生证明、死亡证明的,以户籍登记或者其他有效身份登记记载的时间为准。

  第1015条规定,自然人应当随父姓或者母姓,也可以选取其他直系长辈血亲、扶养人姓氏或者不不违背公序良俗的其他正当理由。

  第1016条规定,自然人决定、变更姓名的,应当依法向有关机关办理登记手续。

  3. 宣告死亡

  第46条规定,自然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利害关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该自然人死亡:(一)下落不明满四年; (二)因意外事件,下落不明满二年。因意外事件下落不明,经有关机关证明该自然人不可能生存的,申请宣告死亡不受二年时间的限制。

  4. 禁止高利贷

  第680条规定,禁止高利放贷,借款的利率不得违反国家有关规定。

  5. 维护运输公共安全

  第818条规定,旅客不得随身携带或者在行李中夹带易燃、易爆、有毒、有腐蚀性、有放射性以及有可能危及运输工具上人身和财产安全的危险物品或者违禁物品。旅客违反前款规定的,承运人可以将违禁物品卸下、销毁或者送交有关部门。

  6. 保护隐私权和个人信息

  第1033条规定,除法律另有规定或者权利人明确同意外,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实施下列行为:(一)以电话、短信、即时通讯工具、电子邮件、传单等方式侵扰他人的私人生活安宁;(二)进入、拍摄、窥视他人的住宅、宾馆房间等私密空间;(三)拍摄、窥视、窃听、公开他人的私密活动;(四)拍摄、窥视他人身体的私密部位;(五)处理他人的私密信息;(六)以其他方式侵害他人的隐私权。

  第1038条规定,信息收集者、控制者不得泄露、篡改其收集、存储的个人信息;未经被收集者同意,不得向他人非法提供个人信息,但是经过加工无法识别特定个人且不能复原的除外。信息收集者、控制者应当采取技术措施和其他必要措施,确保其收集、存储的个人信息安全,防止信息泄露、篡改、丢失;发生或者可能发生个人信息泄露、篡改、丢失的,应当及时采取补救措施,依照规定告知被收集者并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

  7. 保密义务

  第1039条规定,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对于履行职责过程中知悉的自然人的隐私和个人信息,应当予以保密,不得泄露或者向他人非法提供。

  8. 侵权自力救济

  第1177条规定,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情况紧迫且不能及时获得国家机关保护,不立即采取措施将使其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受害人可以在必要范围内采取扣留侵权人的财物等合理措施;但是,应当立即请求有关国家机关处理。

  随着进入民法典时代,公安机关将积极按照党中央要求,准确理解、把握民法典,主动适应、对接民法典,不断提高维护公共秩序和公共利益、维护人民权益、化解矛盾纠纷、促进社会和谐稳定的能力和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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