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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知电缆可疑仍低价收购 盗收双方双双获刑

来源:中国公安文学精选网 作者:

  本网讯(李佳芳 通讯员 李东宸) 废品回收商贺某明知安某出售的电缆来路可疑,仍贪图低价予以收购,最终二人分别因盗窃罪、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被判处刑罚。2025年8月21日,经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法院依法审结此案,以盗窃罪判处安某有期徒刑6个月,并处罚金3000元;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贺某拘役四个月,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

  案件回溯至2025年3月,曾从事建筑行业、转行做工地废品回收的安某,在清运某工地垃圾时,发现回收点旁堆放着一捆全新电缆。见电缆价值不菲,安某顿时心生贪念。经过连续两日踩点观察,他借一次清运垃圾的机会,将电缆搬上垃圾车,用事先准备的黑布仔细遮盖后,悄悄运离现场。

  得手后,安某迅速联系废品回收商贺某,谎称手中有一批废弃电缆急于脱手。贺某查验电缆时,发现其崭新完好,绝非普通废品,但在安某提出的六折低价诱惑下,还是支付6460元将电缆收购,并连夜完成转运。经鉴定,这批被盗电缆实际价值11055元。

  数日后,工地材料负责人发现电缆丢失并报警。侦查机关通过调取现场监控、追踪车辆行驶轨迹,很快锁定安某、贺某的犯罪证据,将二人抓获归案,并依法移送检察机关审查起诉。

  面对讯问,安某辩称是误将电缆当作垃圾运走,贺某则声称对电缆来历毫不知情。承办检察官当即展开释法说理,明确指出涉案电缆全新无使用痕迹,结合安某多次踩点的监控记录,足以认定其具有非法占有的主观故意,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而贺某以远低于市场价的价格收购明显可疑的电缆,此举违背常理,已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

  在确凿的证据和充分的法律释明面前,安某、贺某最终认罪认罚,主动退赔并取得被害人谅解。2025年7月9日,检察机关依法对二人提起公诉,法院审理后作出上述判决。

  为从源头防范此类案件,承办检察官针对涉案建筑企业暴露的管理漏洞,制发检察建议,督促企业建立废品回收台账、规范回收场所管理、设置分类回收标识。该企业负责人积极整改,及时堵住了管理上的漏洞。
 

  编辑:刘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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