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冲动是魔鬼

来源:法苑文艺 作者:张遂涛

  老吴当了这么长时间保安,从没这么闹心过。

  傍晚时分,业主老王骑了一辆共享单车来到小区门口,让老吴把拦汽车的道闸抬起来,放他出去。老吴在值班岗亭里正忙,挥了挥手,让他走旁边的小门。

  “为什么?”老王有点火大。

  “这是机动车走的,自行车走那边。”老吴指了指小门。

  业主老王跟老吴理论了几句,见说不动老吴,一生气,将自行车扔倒在岗亭旁,气呼呼回去了。老吴没在意。不一会儿,一辆电动自行车骑了过来,停在道闸前,鸣起了喇叭。老吴探头一看,还是刚才那个老王。

  “干什么?”

  “你说干什么,给我抬起来,我要出去。”

  “电动自行车走小门。”

  老吴不耐烦地冲小门指了指。

  业主老王一听,开始骂了起来,“XXX,刚才你不是说这是机动车走的吗?电动自行车是不是机动车?”

  老吴本是个性格温顺的人,知道碰上了难缠的人,就装作没听到,不理他,任他骂,被骂急了,才回骂两句。结果业主老王越骂越激动,将电动自行车停在道闸前面,下车,先是用手去抬道闸,抬不动,就到岗亭窗口对着老吴又跳又骂。骂得兴起,还不时冲老吴吐口水,老吴就也冲他还口水。老王见了更气,找工具要打老吴,没找到,看到刚才扔在岗亭旁边的共享自行车,就搬起来,使劲冲着岗亭窗口扔过去,扔得不够高,砸在岗亭上。老吴见状,忙将杯子里的热水冲老王泼了过来,没泼到。老王气急,先从窗口伸手进去将桌上的电脑显示器扳倒,又看到路旁边有一个塑料三角锥,捡起来,冲着窗户扔了进去,老吴忙闪躲到一边,没砸到。

  老吴的气上来了。他找出夜里巡逻用的塑胶棍,打开岗亭门,冲了出来。老王见势不妙,忙摆开对打的架势,老吴毫不客气,拎着塑胶棍就冲老王的肩膀打了下去,老王用肉掌接招,两人对打了几个回合,老王到底双拳难敌塑胶棍,被老吴打倒在地。老吴看老王已倒地,气消了,没再乘胜追击,转身回了岗亭,准备打电话报警。老王从地上爬起,仍不甘心,到处转来转去找趁手的武器,终于相中了道闸,跑过去掰下来一条铝合金片,跑回来继续在窗口外挑衅老吴,老吴一边躲闪一边打电话,老王趁他不注意,手起“剑”落,一下将老吴手里的手机打落在地。老吴忙拿起塑胶棒,隔着窗户跟业主老王玩起了击剑,俩人你来我往,一时僵持不下,直到警察到来。

  这是我最近遇到的一起案件,现场有监控,案情很清楚。但关于定性和处罚,我们内部有争议。业主老王的行为似乎容易定性,他不服从小区物业管理,故意挑衅在先,既有殴打他人的行为,还有故意毁损他人财物的行为,似乎可以分别处罚,合并执行。但他的行为又有无理取闹、随意殴打他人、毁损财物的成分,认定为寻衅滋事是不是更合适?老吴呢?老吴作为小区物业保安,根据《保安服务管理条例》,有维护小区秩序,制止违法犯罪的职责和义务,那么老吴持塑胶棍殴打业主老王的行为能否认定为是在履行法定职责?如果可以,他的行为是否超过了必要的限度?如果不能,是否要以故意殴打他人对他进行处罚?

  还有,老吴的行为能构成正当防卫吗?老吴是从这个角度为自己辩解的。但根据《刑法》,所谓正当防卫,是指为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中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的,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法律责任。《公安机关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有关问题的解释(二)》中也明确规定, 为了免受正在进行的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侵害而采取的制止违法侵害行为,不属于违反治安管理行为。本案中,老吴符合这种情形吗?从案情可以看出,老吴虽然受到挑衅,但并没有遭受直接的人身侵害,他在值班岗亭中,人身相对还是安全的,他完全可以采取更合适的处理方式,而不是冲出去,主动用塑胶棍殴打赤手空拳的老王,并将老王打倒在地。老吴的行为明显属于故意殴打他人的违法行为,应当予以治安管理处罚,但考虑到老吴本身负有制止违法犯罪的职责,系被挑衅在先,将老王打倒后就停止了殴打,也没有造成严重的后果,对其应从轻处罚。

  其实我写这篇文章真正关注的并不是案件究竟该如何定性和处罚,而是从这起案件看到了“冲动”的可怕,俗话说冲动是魔鬼,确实一点不错。绝大多数案件之所以会发生,都是因为当事人没能控制住情绪。就拿这起案件来说,两个当事人,老王和老吴,都是六十开外的老人,按说应该不那么容易冲动了,但老王为一点小事就大动肝火;更值得引以为戒的倒是老吴,老吴本还算克制,但在老王的一再挑衅下,最终还是没能克制住,虽说值得同情,但毕竟已经违反了法律,也必将受到法律的惩罚。


  

 
   
 作者简介:张遂涛,笔名:西流 现供职于厦门市公安局。中国作家协会会员、鲁迅文学院公安作家班学员。作品散见于《散文》《上海文学》等杂志。小说集《陌生人来到马巷》入选“21世纪文学之星丛书”。曾在本报开设《西流说法》专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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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方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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